一、什麼是破產
破產(Bankruptcy)是香港法律下的一項正式程序,適用於無法償還債務的人士或公司。根據《破產條例》(第 6 章),當個人債務金額達到一定水平且已經喪失還款能力時,可以由債務人主動申請破產,或由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強制破產申請。
破產的主要目的,是通過清算債務人的資產以償還債權人,並在一定期限後解除剩餘的債務負擔,讓債務人有機會重新開始。
二、破產的申請條件
在香港有住所或營業地
無法清償到期債務(通常超過港幣 5 萬元)
有足夠證據顯示資產不足以支付全部債務
願意進入法院監管程序
三、破產的申請流程
準備文件
包括資產負債表、收入支出表、債務清單、證明文件等。
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請
債務人需繳交破產申請費及押金。
法院審理與頒布破產令
一旦破產令生效,資產由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接管。
資產處理與債務清償
變賣資產後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。
破產解除
一般為 4 年(初犯)或 5 年(累犯),可提前申請解除。
四、破產的優點
解除大部分債務:完成程序後,無法償還的債務將被免除。
停止追債行動:債權人不能再採取法律追討行動。
重新開始:解除破產後可重新規劃財務。
五、破產的缺點
信用紀錄嚴重受損:破產紀錄會在信用報告中保留最少 8 年。
資產被清算:包括房產、汽車、投資等(生活必需品除外)。
限制商業與財務行為:破產期間不能擔任公司董事、開設公司或獲取信貸。
公開紀錄:破產信息會在政府公佈的《破產案紀錄冊》中公開。
六、破產與其他債務解決方案比較
方案 | 還款額 | 信用影響 | 法律保護 | 資產影響 | 適合對象 |
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破產 | 無需再還(清算後) | 最嚴重 | 高 | 需變賣資產 | 無法償還龐大債務者 |
債務重組 | 減少每月還款 | 中度 | 中 | 保留資產 | 有收入但還款壓力大 |
債務舒緩 | 降低利息/延長期限 | 輕度 | 低 | 保留資產 | 短期財務壓力者 |
七、破產後的影響與恢復
工作限制:某些專業(如律師、會計師、保險經紀)需向雇主報告或可能被吊銷牌照。
生活影響:銀行帳戶可能被凍結,需使用基本戶口。
恢復信用:破產解除後應建立良好信用記錄,例如按時償還新貸款或信用卡。
八、申請破產前的建議
財務諮詢:先向債務顧問或持牌破產管理人了解其他可行方案。
比較不同方案:破產只是最後手段,債務重組或 IVA 可能更適合。
評估長期影響:特別是對職業、資產與信用的影響。
九、結語
破產能讓債務人擺脫債務枷鎖,但同時帶來長期信用與生活限制。在香港,破產應作為最後選擇,只有當債務人確定無力償還且無其他可行方案時,才應該考慮。而在申請前,尋求專業建議,確保方案符合自身利益,是保護財務未來的關鍵。